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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

来源:高教学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是法学高等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社科教育的重要一环,法学高等教育必然具有传统文科教育的一般属性。社科教育培养人才的手段在于通过社会

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是法学高等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社科教育的重要一环,法学高等教育必然具有传统文科教育的一般属性。社科教育培养人才的手段在于通过社会实践的方式使受教育者汲取经验与知识,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从老师的言传身教中获得间接经验,二是投身社会活动中获取直接经验。故对于法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老教师的“传、帮、带”是主要途径,而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则是有效的辅助途径。

一、法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之必要性

加强法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既是社会对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学青年教师队伍解决自身问题所需,所有的法学院系都无可避免。

(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

我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院校已经超过700 家,每年招收和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均超过10 万人。[1]法学高等教育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面,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高教体系。根据培养对象,大致存在三种类型:一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主要培养学术法律人才;二是政法院校和以及财经、师范、理工等多科或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法律人才;三是成人法律函授、夜大、政法学院和干校,主要培养辅助法律人才,[2]这些院校中一部分经过合并、升格等成为新建本科院校,确立了地方性和应用型的发展目标。

从数据看,法学专业的纷纷上马体现了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提升,但一些高校专业师资力量十分薄弱。法学不像工科教育那样需要大量的仪器设备,只要几个从外专业转行而来的教师即可开办,短期看投入小、收益大。在当下,一块牌匾高高挂,几个教师申报法学专业的情形十分常见。[3]法学教育的急剧发展既造就了大批法律院系,也壮大了法学教师队伍。除了日常教学,教师们还要写文章、搞科研,难免会抱有急功近利的浮躁学术心态。有的只追逐热点,专注于新颖、奇特的课题,忽视了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探索。这种执教模式只能是缘木求鱼,严重影响法科学生的培养质量。总之,法学教学科研的急功近利等因素使得潜心于法学教学的教师越来越少,直接威胁到法学高等教育的前途。

(二)法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要成为合格甚至优秀的法学专业教师,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崇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坚定的法治理想;二是扎实的法学理论根底和丰富的社会常识;三是高超的教学能力水平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刚走上教学岗位的法学青年教师要在短时间内具备上述条件困难重重。而青年教师在当前法学教师队伍中占比不小,却面临着较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他们刚从学生转变为教师,教学水平亟待提高,科研能力尚需时间积累,另一方面面临成家立业、担负家庭责任的巨大生活压力。事实上,有些法学青年教师因为无法迅速转变身份,很好地平衡教学、科研、生活而一蹶不振,最终离开了教学岗位;有的则丧失了进取心,完全专注于律师、仲裁业务,给学生授课沦为业余活动。凡此种种,构成我国法学高教事业中的显著危机。

目前,很多学校规定,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教学任务依次减少,这对法学青年老师来说是较大的挑战,同法学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成长存在矛盾。甚至一些法学青年老师到岗后没有给予免工作量保护期,而是一学期被安排多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甚至其他专业的公共课程,缺少足够时间进行教学工作准备,疲于应付。而且多数观点认为,法学青年教师年富力强,理应承担更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很多青年教师为了完成教学工作、疲惫不堪,既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充实提高自身学术理论水平,也难以沉下心来专研教学。[4]

(三)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的紧迫性

法学高等教育的急剧膨胀对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需求巨大,培养青年教师成为法学教师队伍补充新鲜血液的必经之路。法学高等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之争已有多年,但无论采取哪种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学生获取知识、培养法律思维的传授者和指引者的法学教师,其地位和作用都无可替代。眼下正值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方兴未艾,同时社会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需求旺盛,法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也更显迫切与重要。

对于新组建的法律院系而言,由于办学时间短,办学思路和人才培养模式尚在探索之中,教学团队建设不足,这凸显了法学青年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性;相比之下,老牌政法院校虽然在师资力量、学术梯队以及办学声誉、人才培养能力上,都较新组建的法学院有优势,但在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的今天,其已丧失往日的招生垄断优势。可以说其面临的压力有甚于新兴法学院,教学骨干的流失、梯队的断层,无不考验着老牌政法院校的教学能力。总之,提高法学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会相应提高广大学生研习法律的积极性,以适应法学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最终达到优化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目标。

文章来源:《高教学刊》 网址: http://www.gjxkzz.cn/qikandaodu/2021/0216/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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